百度又遇诉讼门 源泉拟起诉其音乐侵权

2008-03-13 09:38:47  作者:李薇羽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4  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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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近,百度音乐链接侵权又被往事重提。 

“我们发出了律师函,要求百度立即断开全部侵权音乐的链接。但是百度并没有做任何工作,我们也没有收到它希望和唱片公司合作的建议。”3月11日,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简称“源泉”)董事长CEO吴峻对本报记者表示,“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们即将就维权采取持续的法律动作。” 

“现在还没有正式提起诉讼,但是我们提出权利人身份和要求移除网站。”源泉代理律师郭春飞表示。 

早在今年1月1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百度免费提供歌词网上传播侵犯了音乐权利人利益, 其中的音乐作品包括《爱我中华》等歌曲共计50首人们耳熟能详的歌曲,音著协要求百度同时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和诉讼合理支出106万余元,该诉讼目前已立案。2005年,百度因为涉嫌提供音乐下载链接,第一次被国际唱片协会(IFPI)起诉。 

2月份,国际唱片协会也发出声明,称代理环球唱片、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和华纳音乐香港有限公司向北京一家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百度取消它们认为侵犯了其版权的音乐链接。 

记者致电百度,对方回应称,百度已通过媒体获悉此事,并称百度目前正和百代、滚石等约60家唱片公司合作,进行唱片推广和广告分成等新型商业模式。 

“劫”走利润 

“音著协提起诉讼,我们发出律师函之后,得到了很多音乐公司的声援,我们代表了80%跟中国音乐市场有关的著作权。”吴峻说。 

源泉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平台,为内容提供商(CP)和服务提供商(SP)提供在线版权管理和交易服务。截至2007年底,源泉旗下已与国内外60家CP、国内92家SP签有合作协议。 

吴峻表示,要建立一个上下产业链的版权交易共识,其中包括对音乐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维护。邻接权又指传播者权,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对于80%的著作权,百度没有获得授权,是零成本占有,不管是唱片发行商还是提供正版下载的公司,以及付过版权的下载网站,都无法与百度竞争。”吴峻表示,正如两人赛跑,一个背着东西跑,一个却没有负担,这是不公平的。 

当源泉正式提出诉讼后,在“诉讼门”中又将出现一位声讨百度的权利人。“我们的诉讼理由就是第一提出权利人身份,第二要求移除网站。”郭春飞说。 

据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介绍,因为百度MP3搜索的红火,2007年网络著作权收入仅相当于2005年的1/10。 

由于百度MP3下载流量巨大,得以吸引众商家,因此广告费成为百度MP3的直接收入。与此同时,不少正版在线音乐经营者却因此而被迫关门。 

“这个损失是成千上万的,一些SP公司收取的版权费一年只有50万,而这些SP的收入仅仅是百度的百分之一。”吴峻说。 

郭春飞曾做过国际唱片协会7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的一审代理,她告诉记者,诉讼争议的焦点中,一方面是百度的Mp3下载并没有征得同意,没有跟权利人沟通获得许可;另一方面,权利人可能并不愿意通过广告分成的模式获得收入而提出其他的条件,因此要求取消链接,“我们提供了授权书证明权利人身份和一些URL网站链接”。 

“灰色”链接 

音著协和源泉此次联手宣战百度,最大的杀手锏在于,源泉通过一套自己开发的监测系统搜索出了更多的证据,自2007年底开始,源泉开始对百度等搜索网站做对比分析。 

“举个简单的例子,输入一个歌名和九天音乐网,在Google和百度上都可以搜到网页,但在百度的Mp3搜索中却搜不到,这说明音乐搜索环节可以控制搜到与否。”吴峻表示,对百度的几百首歌曲做了抽样调查后,和中搜的搜索结果对比发现,重复率不到14%,也就是说,有86%在百度上可以搜到,但是在其他网站是搜不到的。 

“还有一个困惑,50%以上的百度音乐网址没有主页,这其中,有一部分网站当你把URL地址后缀去掉之后发现进入了完全不相干的主页,但是正是这些不相干的网页给我们带来很多歌曲,并且下载的速度很快,并且网址前缀都是一样。”吴峻说。 

“这有可能是有人做了一系列规范的管理,对浏览器等设置了目录,把歌曲放在同一个服务器上。”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技术人士表示。 

对此疑惑,外界传言,百度有一条“灰色”产业链,Mp3搜索到的盗版音乐是百度自己提供。源泉称,已提供了这些网站给相关部门。 

“上面的质疑可以在技术上成为证据,但是互联网技术对于取证和保全证据有一定的门槛。”上述技术人士认为。 

事实上,类似源泉的监测证据,国际唱片协会等五大唱片公司已经在上次起诉百度的过程中曾提出过,但上次案件的合议庭在判决中,对此证据进行了否定——“原告通过查询音乐作品数字文档的方式,证明被链接的网站不存在音乐栏目,证明非经被告网站链接无法向公众传播。网站不因上载了音频数据格式文件,就一定建立相应的音乐栏目,也不因网站没有建立音乐栏目,而否定该网站上载了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作品……所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如果唱片协会在当前的案件中仍然延续上个案子的证据和理由,可能会受到类似的否定。”盛邦集团主任律师于国富说。 

分成的诱惑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7年报告显示,MP3搜索是造成百度迅速增长的主要因素,2007年百度总收入预测超过5亿人民币,依据其网络流量判断,百度音乐所产生的收入基本上是其全部收入的25%-30%。 

根据CNNIC第21次互联网调查报告,音乐服务以86.6%的使用率,成为中国网民使用最普遍的互联网应用。音乐搜索服务为搜索引擎网站带来巨大的流量和用户,其中百度在音乐搜索市场的份额高达92.8%。 

“个别的权利人以及唱片公司选择了跟百度通过广告费分成继续合作。”郭春飞说,百度已经建立起这种模式,有部分权利人选择了与百度分成。 

“但更多权利人没有意识到,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动提出,百度自己不会主动提出分成,分成也是不平等的,因为权利人并没有收到版权费等收入,也没有百度链接的授权。”郭春飞说。 

另外,有业内人士质疑,百度一再声称自己是中立搜索网站,但是当百度和百代、滚石等唱片公司合作后,中立立场将值得怀疑。 

法律的“进化” 

“音乐权利人和音乐搜索网站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没有权利人制作发行相关的音乐作品,百度MP3这种搜索网站就没有必要存在。但是,没有搜索引擎的推介,新歌推广的速度也不会非常快。”于国富说。 

目前,中国的音乐搜索服务是全世界最发达的,几乎所有本土搜索引擎服务商都提供音乐下载服务,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 

最早是2005年9月,国际唱片协会向百度索赔167万元。2007年初,海外11家音乐唱片公司又将雅虎中国告上法庭。 

然而结果是,百度最终被判不负侵权责任,而雅虎却被判赔偿21万元。雅虎中国对此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两个案件形式上一样,但结果迥异,这是因为从法律上来看有时间的先后,现在再对百度起诉,百度可能就无法摆脱不侵权的嫌疑。”郭春飞说。 

法律界业内人士称,因为双方的取证时间不一样,沿用的条例也不一样,2006年7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成为了两者不同判决的分界点。 

上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服务商不知也没有能力知其搜索结果侵害他人著作权情况下,权利人有义务事先发出通知,而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搜索结果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条例将“应知”也作为衡量服务商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成为雅虎中国败诉原因。 

“鉴于具体案件有具体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只有掌握双方全部诉辩理由并且全面分析了双方的证据材料的法官,才有资格认定谁会在这个诉讼中取胜。”对于百度此次被诉的结局,于国富也无法明确判断,他表示,互联网飞速发展,让很多传统的既得利益者无法从容应对,关于版权的纠葛会在两个行业中出现长期的冲突和协调,从而达成某种妥协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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